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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将实施 期限延至退休后5年

2012-04-14 09:23:34          我要评论()
摘要: 虽然从1993年起,南宁市就推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但是,一直以来南宁市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借贷等活...

   虽然从1993年起,南宁市就推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但是,一直以来南宁市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借贷等活动进行管理的依据,多散见于一些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之中,不利于广大职工干部对南宁市实施住房公积金政策的了解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因此,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过调研,结合社会实际,制定了《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而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该办法将于5月1日起实施。哪些情况可以提取公积金?如何申请提取公积金……这些市民关心的问题,《办法》都一一做了规定。

 

  提取

 

  四种情形可提取公积金

 

  《办法》: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租用住房租金超过家庭收入的百分之十五的;(四)国家、自治区规定可以提取的其他情形。

 

  办法中所说的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居住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包括自建房、全额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 普通商品房等。

 

  事例:市民陈先生有一处自建房产,由于年代久远,房子的墙面和部分主梁出现了裂缝,因此必须进行大修或重建,陈先生对此处住房拥有所有权并居住其中,因此,他可以提取公积金对房屋进行重建或大修。

 

  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决定

 

  《办法》:职工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应当将资金转至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管理中心认可的其他账户,不得支付现金。不准予提取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禁止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

 

  事例:张先生想要提取公积金购房,为此,他填写了《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提交给所在的单位。单位对张先生的资料进行初审,确定无误后在申请表上加盖行政公章并报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审批,管理中心根据张先生所在单位报来的资料进行审查、受理,最后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予以批准提取。这当中,张先生不能提供虚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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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tai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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