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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住房公积金5月起实施新办法 四种情形可提取

2012-04-16 08:49:02          我要评论()

  贷款

 

  符合6个条件可申请贷款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只要符合以下6个条件,就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一是申请贷款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的年限;二是购房首付款不低于规定的比例;三是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是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五是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六是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法》还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不得阻挠或者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不利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的条件。

 

  贷款期限延至退休后5年

 

  《办法》最引人关注的一个亮点,就是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作了规定。按其规定,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借款申请人的贷款期限加实际年龄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但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5年以上且具有稳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能力的借款申请人,贷款期限可以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1~5年。

 

  《办法》严禁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如被查出,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贷款,并取消其1~5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户

 

  销户后可提取账户余额

 

  《办法》规定,离休、退休的;出境定居的;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两年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的;死亡、被宣告死亡的职工,可办理销户手续。

 

  销户后,职工(或死亡、被宣告死亡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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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tai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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