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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谈考核住房公积金贷款规模的合理性

2014-01-23 11:29:24   肖彪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笔者认为公积金贷款是一个硬性指标。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部门)面对任何缴存职工都是客观公正的,前提是以国家的行政法规、地方政府办法为依据,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实现广大职工“住房梦”的科学发展观念。当前住房公积金发展背景下,各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将贷款完成情况列入年度考核是否合理?我提出几点思考。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国家推行的一项惠及于民的住房保障政策,是一项硬性指标。也就是说,各地部门是为实现缴存职工住房贷款提供无偿服务的,只要贷款规模控制在安全个贷率之下(当然,还应综合要考虑公积金贷款增长率、公积金贷款比率等因素),管理部门就没有理由拒绝为缴存职工提供服务。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住房公积金贷款是部门付出的一种回报,若再将回报添上一笔量的考核,这势必与部门提供无偿服务的主动性相冲突,公积金贷款列入考核实属意义不大。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区别于归集工作在于前者是被动,后者是主动;前者更加注重服务,后者重在发挥公积金人的主观能动性。公积金贷款考核若是单纯地以贷款金额作为考核依据,从逻辑上思考是否合理?举一个例子,就好比地方政府为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给予中小制造企业好的发展平台、优惠的税收政策,其后,政府又以企业创造多少利润、缴纳多少税收作为考核GDP(居民幸福指数)的唯一指标,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政府是服务型部门,其作用只有是为企业创造一个好的生存环境和一个规范的法制化游戏规则,此举之下,优秀的企业在竞争之中必然做大做强。相同的思维,公积金贷款更重要的贴心的服务,首先是让广大职工“有资格贷”、其后是为缴存职工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怎样进行考核才更加合理?笔者认为应该差别化管理贷款规模。在公积金发展阶段,贷款资金年度完成情况没有必要进行考核,因为贷款资金量不是以公积金人的目的为转变的,部门的服务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过程;成熟阶段,部门应该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走势,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调研和分析的同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将个贷率控制在安全率之内,增强可预见性,谨防出现空账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如2012年南京市公积金个贷率突破99%,超过80%警戒线, 全市面临8个亿的公积金贷款需求却无钱可放;此外,20132年10月,杭州、广州、青岛、北京、上海等地频现公积金贷款难,多个城市公积金出现缓贷甚至断贷的现象)。另外,对公积金贷款的考核还应结合贷款逾期催收、不按时申报、丢失客户资料等等其他事项。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一项惠及于民的重大成果,广大职工为既得利益者取决于政府相关部门与公积金管理部门做出的重大努力,切实推行重大民生制度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部门应把工作的重心放在“服务”的本质观念上来,若公积金贷款变为一项硬邦邦指标任务,则违背了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的本意。

  (作者: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肖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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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tai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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