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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住房公积金制度带给我们的启示

2012-11-20 23:03:27   谢颖宁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摘要: 国外新加坡、巴西、韩国等国家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对我国解决弱势群体(包括城市农民工、残疾人、艾滋病人群...

  国外新加坡、巴西、韩国等国家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对我国解决弱势群体(包括城市农民工、残疾人、艾滋病人群、60岁以上老年人)全面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问题、推动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科学发展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政府的重要作用、完善的法律制度及优惠的信贷支持使得弱势群体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利好,利用住房公积金成功解决住房保障问题。国外这些成功的例子和经验对我们的研究和整个中国的住房保障体系发展实践以及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来讲,无疑给予了很大的启示。我们可以通过这些经验和例子去摸索出让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全体国民的科学、可行的模式。

 

  一、国外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先进经验
 
  (一)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
 
  新加坡是在利用住房公积金制度解决住房问题上做得比较成功的一个国家。新加坡于1955年开始创建中央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会员制,到2005年,有会员304.9万。新加坡中央公积金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它通过储蓄、限制使用的方式来实行,具备购房、养老、医疗等多方面功能,特别重点突出住房保障方面的作用。该国政府到1968年时,在原有相对完善的公积金保障前提下,明确了“居者有其屋”的国家住房政策目标。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是面向全民大众的,个人每月缴纳的公积金连同利息均归入会员名下,由公积金局统一管理。中央公积金中的80%用于日常生活费用,主要指购买住房和支付各类保险,12%用于医疗保健,另外的8%用作退休养老等特别用途。
 
  公积金缴存率是由中央公积金局根据经济景气程度、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幅度、企业劳动力成本以及公众对公积金的评价等因素,每年确定一次。公积金局对于不同收入、不同年龄的会员也做了不同的规定,根据不同收入、不同年龄会员的公积金需求,制定了不同的缴交率,如对于高收入者就规定最高缴交额,这样一来,无论是高收入者或是低收入者,都能够依据适合自己的缴交标准缴纳公积金;又如对于55岁以上的职工实行公积金缴交率减免的政策,年龄越大所缴交的公积金越少。
 
  (二)巴西—失业与保障公积金
 
  巴西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于1966年,称为失业与保障公积金(英文说法为FGTS, Unemployment and Provident Fund),它具有失业保险与住房保障两种功能,成为一种综合社会保障资金。在这种制度规定下,巴西员工按每月薪水的一定比例扣除资金存入个人账户,此账户可供提取医疗、失业和养老等保障资金,满5年后即可用来购买住房。巴西国家住房银行负责对FGTS的资金进行管理,并提供住房贷款的主要资金。FGTS的贷款主要提供给中低收入家庭,2003-2004年,给中低收入家庭的贷款资金比例达到65%。
 
  在1967年时,巴西还建立了住房储蓄制度(SBPE, Brazilian System of Savings and Loans),这是一种对选择性存款实行免税政策优惠的制度,制度规定凡是参与的银行必须开展住房贷款
 
  当前,住房储蓄制度(SBPE)和失业与保障公积金(FGTS)已成为巴西住房贷款资金的两大主要来源,并由巴西国家住房银行进行运作并负责,这项制度设计把社会保障计划与积累住房发展基金进行有效融合,是一创新之举。在这个制度下,巴西国家住房银行通过商业银行只对中低收入家庭发放贷款,且根据收入多少实施阶梯式的优惠利率,收入越少,优惠越多。
 
  (三)韩国—国民住宅基金。
 
  1981年,韩国政府在修订《住宅促进发展法》中设立韩国国民住宅基金(NHF),它属于国家设立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主要功能是资助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的政策性贷款与补贴,侧重为低收入者和首次购房者提供优惠购房贷款,其公益性质、政策性质和服务对象都非常明确。
 
  二、带给我们的启示
 
  (一)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和重视。
 
  纵观国外一些发达国家住房金融制度的做法,不难发现的一点就是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和重视是成功解决全民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问题的首要要素。住房问题关系到全体国民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安居乐业,住房公积金则是帮助弱势群体解决住房问题的一个“利器”,能否让这把“利器”在弱势群体身上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政府的态度是关键。可以看到,无论是新加坡,还是巴西或是韩国,政府从未回避过作为政府的职责和任务,对弱势群体是关注和重视的,并努力为其改善居住条件,解决住房问题。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就是中央政府创立,还提出了“居者有其屋”住房政策与建设目标,而且明确规定公积金主要用于住房贷款发放和满足个人提取支出,结余部分优先购买政府发行的债券,确保其增值收益,保证了住房资金长远运作发展。巴西通过社保制度的改革,将社会保障计划与积累住房发展基金相结合,建立了失业与保障公积金,韩国则成立了公益性、政策性十分强的国民住宅基金。所有这些,都体现出政府在自己职责和公共政策层面所做的努力。住房问题涉及到社会经济发展和团结稳定,全民的住房保障问题尤其是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问题更应得到重视和关注,作为政府,应承担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平的责任,突出在在住房保障中作用,去尽责关心这些“可怜”的群体,去增加他们的安全感和幸福指数,为他们尽改善住房之举,做住房保障之事,使他们在城市中也能享受到自己合理的住房公积金待遇和住房保障,逐步把弱势群体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实现全民覆盖,逐步建立和完善住房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政策覆盖面广,优惠政策倾斜性高。
 
  新加坡、巴西、韩国在解决城市外来人口住房问题时所采取的政策工具都是面向全民的,面向大众的,换而言之,国外发达国家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政策的覆盖面是非常广泛的,无论是城市市民,还是外来人口,只要你是这个国家的公民,就有权享受到这些制度和政策所赋予的待遇。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采用的是会员制度,它覆盖了所有受雇居民,是一种综合社保制度,而其保障对象则是全体国民。不论年龄大小和收入高低或身份类别,都可以缴交住房公积金,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利好政策。不仅如此,这些国家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所配套的优惠政策都有向弱势群体倾斜的现象,弱势群体不仅能享受到与正常市民一样的住房公积金待遇,而且还享有购房贷款政策上的特别优惠。巴西国家住房银行的贷款发放对象主要面向中低收入家庭,且根据收入多少实施阶梯式的优惠利率,收入越少,优惠越多。韩国国民住宅基金(NHF)优惠购房贷款则侧重为首次购房对象及低收入群体提供。
 
  (三)完善的法律制度有助于公积金制度向弱势人群覆盖。
 
  当前,对比国外发达国家的住房保障优惠政策向农民工、低收入人群等弱势群体的倾斜度,中国公积金制度在这方面的功能和作用并没有十分突出。究其原因,就是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做支撑和保障。在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法规中,《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未明确将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纳入公积金缴存范围,只有一些指导性意见,如《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2005年)等都对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作了指导性规定,也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议和具体措施,但缺乏强制性,不能从根本上保障弱势群体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权益。我国亟需完善现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制度,出台保障弱势群体住房公积金待遇的专门法规,明确规定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权益,明确将弱势群体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以法律的强制力真正保障弱势人群的住房公积金权益。
(四)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注重体现社会公平性。
 
  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是否体现社会公平性对于其成功具有决定意义。透明的制度设计和简便易行的行政管理可以让参与人群更能清晰了解到制度规则和使用方法,更好地加入到住房公积金制度体系之中。此外,只有具有成本和收益的清晰性,才会便于预算管理,而其社会公平性直接关系到能否获得广泛的公众认可和支持,以实现住房金融制度的公益性和公众广泛参与性。
 
  (五)住房公积金制度体系有明确和相同的职责。
 
  虽然各国在住房公积金金融制度的总体模式上各不相同,但都体现了几个相通的基本原则:在提高住房资金市场竞争效率、克服市场失灵的原则下,有效动员多方面资金、增加资金的流动性、保障资金的安全性、降低融资成本,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让最广泛的人民群众和普通居民有机会以低成本享受到满意的住房支持和条件。
 
 
  作者姓名:谢颖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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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vicky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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