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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若干问题的思考

2012-07-15 10:08:52   徐昭华 高远刚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摘要: 1999年4月3日,国务院颁布《条例》,标志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2002年3月...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

若干问题的思考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徐昭华 高远刚

  1999年4月3日,国务院颁布《条例》,标志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条例>的决定》,至今已有10年。近年来,我国住房市场化、商品化的快速发展,对现阶段和未来住房金融业发展与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城镇住房建设环境、城镇居民构成、收入水平等背景均发生了巨大变化,《条例》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需对其及时作出修改。通过《条例》修订,使《条例》更加切合实际,切实保证职工合法权益,更好地帮助职工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一、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无论是体制机制,还是制度定位、目标定位、功能发挥、管理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都存在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九个方面:

  (一)制度定位、目标定位不明。

  (二)管理运作机构定位模糊,全国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置五花八门,工作地位被边缘化。

  (三)监管不力,监管手段乏力,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形同虚设没有真正建立并发挥应有作用。

  (四)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买房、租房的基本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作用在萎缩。缴纳公积金的购房者仍然面临着公积金贷款门槛高、手续复杂、贷款额度低等问题。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和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积金对他们买房的支持力度仍明显不足。有调查显示,约2/3的被调查者认为住房公积金提取不太方便,近60%的人认为它在缓解中低收入者购房困难方面“没什么帮助”。

  (五)住房公积金覆盖率低。

  (六)现行的公积金管理模式死板、门槛高、环节多、效率低、问题多。

  (七)不公平性突出。住房公积金的不公平性主要体现在两个环节:收缴环节,使用环节。在收缴环节,一是缴存比例不一样。多数地区最高比例和基本比例弹性大。二是缴存比例难以有效约束企业,尤其在非公企业中表现最为突出。

  (八)缺乏必要的利益激励机制。

  (九)管理队伍人员素质普遍偏低。

  上述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阻碍了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快速发展。

  二、如何适应当前强化住房保障的要求,明确住房公积金制度定位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行业已经形成普遍共识。但究竟是哪一部分,还需细化和明确。进一步看,住房公积金可以同时提供货币保障和实物保障,在住房保障制度中,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其中的基础和核心部分,对整个保障制度发挥着支撑作用。目前发挥的仅仅是制度的货币保障职能,实物保障职能在制度内没有得到发挥,而是分割到了别的部门。所以,将住房公积金制度定位于住房保障中的基础保障十分重要,利用住房公积金投入到保障房建设意义重大。

  三、现行住房公积金属地化管理体制的主要问题,城市属地管理、全国集中管理和部分结余资金全国集中管理的各自利弊分析

  现行住房公积金属地化管理体制的主要问题:一是管理松散,高层无法掌控;二是监管不到位;三是执行政策随意性和弹性大,各自为政;四是封闭式属地化管理,区域间资金不可流通,资金分散,无法形成拳头,抗抗风险能力脆弱;五是中心事业单位定位不科学,机构人员受限;六是经费严重不足;七是没有激励政策机制,干好干坏一个样,积极性不高,风险意识不强,中心主任靠自律;八是信息化建设资源严重浪费。因此,必须理顺管理体制,先实行全国省级住房公积金机构垂直管理,后全国统管,分级核算(省二级核算,设区城市三级核算)。

  如何推进?一是先把省级平台搭起,直接统到各市州公积金中心,条件成熟再把国家层面平台搭起;二是统一人事权,要想管好钱,先要管好人;三是资金统管(统一调配,统一管理),调剂余缺,提高资金效益。

  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只有在地市州一级做到了垂直管理,在市级以上没有设立独立的管理部门,只在国务院和省级的住建部门分别内设了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和监管处。由于是内设机构,行政级别的限制加上和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脱节,国家和省级的内设机构只能做宏观上的指导,其监管作用难以发挥甚至是流于形式。《条例》虽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运作管理职能作了明确规定,但国家和省级没有单设独立的业务主管部门,各地市均按各自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对政策的理解建立各自不同的管理模式。管理模式的不统一导致各地执行政策的不统一,也加剧了住房公积金区域发展的不平衡,不利于住房公积金行业的整体发展。因此,有必要在中央和省级设立独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中央、省、市三级垂直管理,以更好的推进我国住房公积金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四、是否需要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允许租赁自住住房和生活严重困难的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关于住房公积金存缴人能否利用公积金支付住房租金的问题,《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允许缴存人提取自己的公积金来支付房租,但是后面跟着一个很苛刻的条件,就是你的房租已经占了收入的一定比例以上才允许你提取公积金去缴纳。因此,有必要放宽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规定,包括支付住房租金、物管费等用于住房消费的提取,生活严重困难的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我们持保留意见。

  五、是否需要拓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渠道,允许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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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FXJQ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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