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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2011-08-12 16:11:30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二○○二年八月七日)

 

冀政【2002】3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体系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各设区市要按照《条例》规定,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代表为主组成,其中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房改、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管委会实行委员制,委员由所在市人民政府聘任。管委会委员总数不超过25人(省会城市不超过30人)。管委会主任经全体委员推举,按规定程序上报,市人民政府聘任。管委会的组建工作在2002年8月底前完成。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通过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真正做到依法决策、自主决策、民主决策。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定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审批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比例;

  (八)审批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的公布。对管委会依法作出的决策,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不得干预。

  管委会的日常工作由房改部门负责。

  二、调整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和机构审批权限,各设区城市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隶属城市人民政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不挂靠任何部门或单位,不与其他部门或单位合署办公,不得投资、参股或者兴办各类经济实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由管委会择优推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办理任免手续。管理中心负责人不得兼职。各设区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根据当地住房公积金规模合理核定,从严控制,并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及时进行法人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实行竞争上岗、择优留用或聘用。未留用人员由当地市人民政府协调,负责妥善安置。

  县(市、区)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业务和合理布局的需要,原管理中心可改组为业务经办网点,也可委托银行代办业务。少数资金数额大、管理工作规范、符合设置标准的县(市)和单位可改组为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实行统一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设立要从严控制,严格把关。

  自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下发之日起,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归集、转移、提取和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前提下,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资产、人员编制一律冻结。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对现有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资产、人员等状况进行清理,核实债权债务,经审计后逐一登记造册。在此基础上,将清理后的资产(包括债权、债务)一并转入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调整规范工作,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成熟一个,成立一个,全部调整工作在2002年10月底之前完成。在机构调整过程中,要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工作正常开展。

  三、理顺和强化住房公积金监督机制

  要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进一步理顺和完善监督体系,强化专职机构的监督职能,形成自上而下的监督机制,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各项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保证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全省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为加大监督管理力度,设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监管办”),与省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为专门对住房公积金实施监督管理职能的专职机构。省监管办的主要职责是:具体承担全省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政策、法规、制度和办法,建立全省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控。

  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自觉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监督。同级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实施全过程的监督。重点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向、预决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和管理费用预算,并严格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要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年终编制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决算和管理费用决算,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抄报同级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要进行审计监督,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省监管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依法接受审计监督。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通过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有效凭证、定期向职工发放对账单、建立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系统、依法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等方式,增加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透明度。在结算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要将包括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收益分配表等内容的财务报告呈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对职工和单位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复核,并按《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答复。对职工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要及时核实,严肃处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内部管理,强化自我监督意识,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管理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其管理费用标准由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四、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把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列入领导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特别是经济条件较好但至今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县(市),要加大工作力度,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首先把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经济效益较好的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起来,逐步向其他行业延伸,最终达到所有单位招聘职工,用人单位职工个人都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各按不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确定;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近期内单位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5%。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单位和职工要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符合停、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有关规定的,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依据《条例》,加大执法力度,督促新设立单位及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交纳住房公积金。对违反《条例》,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依据《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五、积极开展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在提供担保的前提下,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以用于当地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和二级市场购买的合法产权住房;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职工参加单位集资建房;职工自建住房,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职工本人偿还商业银行的购房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按规定向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严禁发放任何住房项目贷款。各设区市要加强对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重大意义、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和低存低贷的政策优势以及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政策的宣传,引导居民通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买房,增强权益意识和贷款需求,使职工从公积金制度和政策中得到实惠。凡没有开展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要积极运作,尽快启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转变作风,简化手续,降低费用,提高效率,优质服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完善个人贷款档案管理,实行贷后跟踪管理,加大逾期贷款催收力度,保证贷款资金安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的60%,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上年底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的20%。

  六、规范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加强对个人账户的管理

  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等五家商业银行范围内,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定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其中,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的银行,一个市不得超过两家。各市确定的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及网点,应当报省监管办、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同意后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并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定期与受委托银行对账。

  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据管理职权,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监督。受委托银行对专户内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负有监督责任,发现违规问题要及时向所属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映。凡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七、加强领导,严密组织

  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深化认识,加强领导,统一部署,精心组织。要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在管委会参与下进行工作,并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机构调整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政府建立住房公积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政府领导、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监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委办、省房改办(监管办)、省总工会、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负责同志以及省社会科学院、省政府研究室有关专家组成,并定期召开会议。联席会议的召集由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调整工作,按照“冻结、清理、审计、移交”的步骤分步实施。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坚决查处和纠正。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回收”的原则,加快回收项目贷款和违规使用的资金。对目前已被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由原决策机构和决策人负责,在2002年10月底前全部收回;对违规发放的项目贷款,在2002年底前全部收回。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而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过程中,必须增强政策观念和纪律观念,严格遵守各项规定,严肃纪律,令行禁止。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机私分财物,不准突击提干,不准擅自扩充编制,不准滥发奖金和实物。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于2002年10月底之前,向省人民政府写出完成本区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报告。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设区市机构调整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在2002年11月份组织对各设区市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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