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其中第五章“准入和退出管理”第三十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本人质疑,虽然也许这“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比以前的“综合地价款”多了一些,但如果留出这样的口子,经济适用房的“水池”什么时候才能注满?
过去的经验告诉我们,经济适用房价格之所以被违规交易吵到天价,就是因为5年后补交综合地价款就可以获得完全产权,为购买经济适用房这种投资行为设置了退出机制。正是因为这个退出机制,经济适用房成了房产投资的工具,而没有完全地、真正地履行保障性住房的历史使命。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1月19日在新加坡国立大学发表演时说:“如果提起人民生活,我最为关注的是住房问题。” 住房问题关系国计民生,关系全社会的稳定与繁荣,是基本生存的保障之一,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限价房共同构成了保障性住房体系。保障性住房的总量控制尤为重要,没有足够的总量就谈不上保障有力。
个人认为,经济适用房的充足供给不仅可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还可以分流一部分购房需求,对控制和稳定房价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经济适用房供给与需求的调控完全可以以调整申请购买资格来实现,当供给小于需求的时候,抬高申购资格的门槛,把房子卖给最需要的人群。当供给大于需求时,降低门槛,扩大保障面,使更多的百姓受益。保障性住房的“水池”应该封闭管理、内部运行。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第十条“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房价较高、住房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城市,要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开源节流的道理大家都明白,经济适用房如果不节流只开源,那不是成了狗熊掰棒子了吗?
发表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