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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我市廉租房实施细则出台廉租房保障实行年度复核制

2007-12-12 11:07:00   lily   中国住房公积金网      我要评论()
记者昨日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我市出台了《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批、公示及退出管理规定》。该规定已于日前正式实施。

  申请: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申请廉租住房制度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含单身)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市区城市常住户口;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市政府每年公布一次);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申请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身份证和书面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现住房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和家庭收入证明;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审批:申请后要公示15天

  《规定》指出,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制度保障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材料齐备后,受理机关将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将申请表和申报材料报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经过初审的家庭,在户口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审批同意的发放《石家庄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证》。

  保障:三种方式为低收入家庭住房解困

  《规定》明确,我市实现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共有3种,其中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保障的面积标准、补贴标准和租金核减标准,以户为单位确定,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逐年测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为当地住房租赁市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实物配租户数一般应达到应保障户数的25%左右,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家庭。实物配租房源按照大分散、小集中的配建原则,采取“四个一批”的办法解决,即新建一批廉租住房、购买一批符合标准的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利用一批现有公有住房、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由开发企业提供一批新建商品住房。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配租廉租住房或租金核减后一个月内将结果通过网站或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管理:申请人家庭收入一年一复核

  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实行年度复核制度。享受廉租住房制度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应当每年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等情况,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在户口所在地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其《石家庄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证》上加盖年度复核章。经年度复核合格的,可继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复核不合格的,收回或注销其《石家庄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证》,书面告知当事人;廉租住房保障的方式、额度等有调整的,书面告知当事人。

  退出:五种行为取消保障资格

  享受廉租住房制度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在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发生变化后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实并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收回或注销其《石家庄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证》。原享受租金补贴或租金核减的,将在第二个月停发补贴或停减租金;原享受实物配租的,在注销其《石家庄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证》的第二个月起按市场租金收取租金,并要求其在六个月内将所租住房退出。逾期不退出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

  此外,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有下列五种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保障资格、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和注销《石家庄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证》: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其他违反廉租住房管理规定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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