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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开查商品房明码标价

2007-12-13 10:29:00   lily   中国住房公积金网      我要评论()

12月21日至31日为重点检查阶段,对影响大的案件西安市物价部门将予以曝光



  12月1日起,西安市商品房销售须明码标价。这一政策出台已经10余天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备案,并在销售商品房时进行了明码标价呢?12月21日至31日,西安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将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违规经营单位将依法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一价清”:房价不含大修基金

  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是指开发经营企业自主确定商品房销售价格时必须将工程建设中已代垫支付的天然气安装工料费、有线电视安装工料费等一并计入销售价格,价外不再收取与商品房建设工程相关的任何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专项维修资金(大修基金),不属房价的构成内容,不得计入销售价格,由购房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缴纳。

  商品房转移登记过程中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以及由于房屋所有权转移所产生的契税,不计入销售价格,由购房人在办理产权登记时,按国家相关规定缴纳。

  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制度及车库(车位)销售价格管理规定,自2007年12月1日起已实行。凡此前买卖双方已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的,其销售价格及代收代缴费用按合同约定执行。

  备案:不得在备案价格上加价

    按照规定,凡在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商品房开发建设,并准入市场销售商品住房和非住宅房屋的,其销售价格必须进行备案。商品住房和非住宅房屋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备案的销售价格由开发商根据开发建设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制定。

    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从2007年12月1日起实行,之前已取得《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的,销售价格若需要变更,应到西安市物价局办理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有效期由开发经营企业自定。

    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在备案的商品房销售价格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追加商品房价格。凡未进行备案,没有进行明码标价的企业,价格管理部门将按照有关价格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告诫、警示和处罚。长安区、闫良区、临潼区、高陵县、周至县、蓝田县、户县有关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检查:须张贴统一监制价格表

  西安市物价局副局长马天蜀指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是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有序发展的客观要求。本月开展的商品房明码标价专项检查工作,主要内容是促进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检查商品房销售价格是否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以及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价格违法行为。

    检查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12月1日至20日为企业自查整改阶段;12月21日至31日为重点检查阶段。西安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将对违反规定的经营单位依法予以处理,对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将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及时办理、完善商品房价格的备案手续,做好商品房价格明码标价工作,并在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由西安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统一监制的商品房价格标价牌(价格表),自觉接受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和广大消费者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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