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恩施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在与宜荆荆都市圈、武汉都市圈互认互贷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与襄阳、十堰、随州、神农架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业务。至此,我州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业务实现湖北省全覆盖。
州住房公积金中心深化与省内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同城化发展,接入湖北省住房公积金数据互联共享平台,恩施州与省内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实现“系统联”“打通用”。目前,已在全州范围内开展住房公积金委托扣划偿还省内异地贷款(以下简称“异地委扣”)业务。
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在恩施州,贷款地在省内其他城市,有住房公积金存量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在贷款发放后,还贷期间,可申请委托州住房公积金中心扣划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偿还其在省内其他城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要求委托人在恩施州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且在贷款地公积金中心未办理本地的委托扣划授权业务。
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在省内其他城市的借款人及配偶,在恩施州内购房并向恩施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贷款时可同时申请异地委扣签约,贷款发放后次日生效,还款日开始发起扣划。贷款申请时未签约异地委扣,贷款已发放的,只能向缴存地公积金中心申请。
按月批量委托扣划还贷,即委托人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公积金委托扣划偿还异地贷款签约授权书》后,公积金中心每月扣划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按月偿还其公积金贷款本息。委托扣划还贷期间,委托人公积金账户保留金额,恩施最低为1元,省内其他城市最低为100元。
委托人夫妻双方均为异地缴存的,若夫妻双方在同一缴存中心,则在按月批量委托扣划执行日当天,于同一批次发起异地委扣,先扣划主借人账户后再扣划配偶账户,双方合计扣划金额为当月应还本息(含逾期本息);委托人夫妻双方在不同缴存中心,则先扣划主借人异地缴存账户,次日再扣划配偶缴存账户。委托人夫妻双方其中一方为异地缴存的,先划扣异地缴存账户,再划扣本地缴存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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