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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须知

2011-08-23 14:48:17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委托提取还贷”)是指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委托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每月以转账方式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用于归还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其申请对象、条件、程序如下:

    一、申请对象:在中心同一具体管理机构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尚未结清的借款人或其配偶(以下称委托人)。
    二、申请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委托人须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少于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的3倍(夫妻双方在中心均有公积金存款账户的,账户余额不累加);
    2.公积金贷款用个人存款连续正常还款1期以上,尚未结清且没有逾期。
    三、需要携带的资料:
    1.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为借款人配偶者,须同时提供借款人的身份证原件);
    2.委托人的个人公积金帐号、《委托贷款合同》原件(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的同时申请委托提取还贷的不提供《委托贷款合同》)。
    3.结婚证原件(委托人为借款人配偶时提供)。
    四、委托提取还贷的办理程序:
    1. 委托人向中心提交资料(夫妻双方都办理委托手续的须各自到场签字,不能相互代办);
    2.中心审核,符合规定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提取还贷协议》。
    五、委托提取还贷的操作:
    《委托提取还贷协议》生效后,中心每月从委托人公积金账户内提取一次公积金(以贷款月还款额为基数),用于归还借款人公积金贷款提取顺序为:先借款人公积金账户,后借款人配偶公积金账户,不足部分从借款人银行还款账户扣收。
    六、委托提取还贷的变更、终止
    1.已经签订《委托提取还贷协议》的委托人,因故需变更《委托提取还贷协议》时,可持身份证到中心办理委托提取还贷的变更手续。委托人为借款人配偶的,办理变更时,需携带本人和借款人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
    2. 已经签订《委托提取还贷协议》的委托人,因故需终止《委托提取还贷协议》时,可持身份证到中心申请办理终止手续并签订《委托提取还贷终止协议书》。委托人为借款人配偶者,办理终止手续时,需携带本人和借款人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
    七、业务办理的时间、地点
    办理时间:每月1-28日之间正常工作日(贷款的还款日当天除外)。
    办理地点: 市区公积金贷款户在郑州住房公积金大厦(百花路46号附8号)办事大厅15-16号窗口办理。;分中心及各县区管理部的公积金贷款户到各县区对应办事大厅办理。
    八、友情提示:
    1.委托人的公积金缴存和公积金贷款须均在同一公积金管理机构(如巩义缴存,巩义贷款)。
    2.委托提取还贷终止手续,须在提取还贷操作成功三期以后方可办理。
    3.《委托提取还贷协议》签订后,委托人不能再办理公积金柜台支取业务。
    4.委托人应经常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不足时应及时补齐至公积金贷款银行还款账户,确保按时足额还款。
    5.办理柜台支取的于次月管理中心记帐后,才能签订《委托提取还贷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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