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
一、管理中心应当为单位和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每个单位和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单位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分中心、分理处,办理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
三、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专管员应当自职工参加工作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分中心、分理处,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四、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职工信息等发生变更的,专管员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分中心、分理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情形的,原单位专管员或者清算组织应当自签订合并、分立协议或者作出改制决定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分中心、分理处登记备案。
六、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的,原单位专管员或者清算组织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形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分中心、分理处登记备案。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管员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分中心、分理处,为职工办理内部封存手续。
(一)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撤销、解散、破产情形,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与单位终止工资关系,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三)符合其他内部封存情形的。
八、管理中心设立集中封存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管员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分中心、分理处,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实施统一管理。
(一)调出原单位,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
(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落实新单位或者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
(三)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未落实新单位或者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
(四)符合其他转入集中封存户情形的。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管员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分中心、分理处,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调动工作,新单位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二)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新单位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三)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新单位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四)符合其他转移情形的。
公积金的缴存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每年调整一次。调整年度为本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单位,调整年度可以为本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
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第1号)的规定计算。
三、住房公积金月平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原则上不应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四、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
五、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由专管员持相关资料到分中心、分理处办理缴存手续。
六、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应当从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新调入的职工,单位应当从该职工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七、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八、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九、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由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部分。
单位开户资料
所填表格: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开户申请表
一、国家机关:提供设立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专管员身份证、工资表的A4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设立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专管员身份证、工资表的A4纸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专管员身份证、工资表的A4纸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其他组织单位:设立文件(或机构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专管员身份证、工资表的A4纸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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