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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在公积金管理中的特殊作用及写作要求

2012-01-06 09:55:04   谢颖宁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三)“函”是公积金管理部门协调部门关系的纽带。实践证明,公积金管理的很多工作尤其是难点工作,单凭公积金管理部门一家单打独斗是很难顺利完成的,往往需要相关单位给以支持、配合和帮助,形成强大合力才能办好。公积金管理这一特点,决定了公积金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同各部门的协调联系,遇事多多协商,互相帮助,协调工作。一是针对缴存工作中普遍存在的某一问题或认识的偏差,及时通过“函”加强法律政策宣传,摆事实,讲道理,进行启发诱导,使各用人单位明白应该确立什么立场、坚持什么原则、自己应该做什么和怎样做,从而使公积金管理部门同各个部门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协同处理、协作完成公积金管理中的各项事务。二是经常不断地加强同各合作银行的进行资金运作方面的协调。借助“函”来交换意见、交流想法和沟通新情况新向题,妥善处理相互间的利益关系,增强相互工作的无缝衔接和密切配合,以推动工作和谐有序发展。
 
  (四)“函”是公积金管理部门督查政策落实的利剑。按照现行体制规定,公积金管理部门与其他公共管理部门一样,必须在特定的范围内担负着组织、指挥、管理的职责,而实施这些职责的基本工具,就是公文。在党政公文中,“函”属于指挥、管理性的平行公文。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于各缴存单位是否按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行政执法检查时,必须事先发函告知;检查中发现了问题,必须以函的形式反馈给单位;检查结束后必须发函征求各单位对检查结果的意见。在整个执法督查的过程中,“函”成为了促使各缴存单位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的一把“利剑”。
 
  二、“函”在公积金管理中的突出特点
 
  “函” 在公积金管理中的突出特点,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四点:
 

  (一)“不相隶属”关系的决定性。函的“不相隶属机关”这一概念,决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履行职责使用“函”文种的规定性。不仅对于一个系统内部的平级机关使用“函”;而且对于凡是双方在行政或组织上没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业务上没有指导与被指导关系的,都是不相隶属机关,无需考虑双方的级别大小。这就决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在对同一行政区域内不相隶属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级别高的一方不能向级别低的一方发出指挥、指导性公文,级别低的一方也无需向级别高的一方进行请示和报告工作公文。双方之间如果有事项需要协商或请求批准,都要使用“函”这种平行文种。同时,公积金管理部门对于处理不同行政区域的不相隶属关系的级别相同或不同的机关及其下属部门的公积金业务,比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住房公积金区直分中心处理与黑龙江省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省直分中心、佳木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之间的业务关系。也必须使用“函”。  

  (二)使用范围的广泛性。“函”在公积金管理中用得最多的有10种类型:1、商洽函,是指跟不相隶属单位商量公务事项的函。2、告知函。是指告知对方有关情况的函。3、请批函。是指请求本级政府职能部门批准事项的函。4、询问函,是指向不相隶属机关就工作问题进行询问的函。5、答复函,是指答复不相隶属机关所询问题的函。6、催办函,是指向不相隶属机关发送催办要求其处理落实某件事项结果的函。7、邀请函,是指向不相隶属机关发出邀请特定人员参加某项活动的请约性书信。8、转办函,是指将本部门转给不相隶属机关(单位)办理事项而附的函。9、执法函,是指向不相隶属机关发出执行有关公积金法律制裁的函。10.祝贺函,是指对不相隶属机关取得成功表示祝贺的函。总之,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函”是有事而发,具有明显的现实性和广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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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tai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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