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带押过户业务的通知》。
文件提出,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恢复受理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在钦州辖区购置住房(含一手住房、二手住房)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符合钦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政策的,均可按钦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则申请办理。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上限,缴存人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55万元;缴存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45万元。
同时,支持新市民、青年人在钦州辖区无自有住房且正在租赁住房的未获得户籍、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的缴存人全额提取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支持新市民、青年人以及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缴存人按实际房租支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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