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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1-08-31 11:07:00     找法网      我要评论()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互助的作用,改善职工居住条件和提高居住水平,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7〕10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泸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是指由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辖三区四县管理部,以下称公积金中心)运用所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向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再交易房。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贷款对象与缴存对象一致、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担保。

  第四条 公积金中心为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组织实施,并承担风险。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称受委托银行)办理。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积金中心对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凡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同时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的缴存人,须帐户启封并重新按时足额缴存满一年以上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借款人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二)贷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有购、建房价款30%的自筹资金作首期付款;

  (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或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有效证明材料;

  (五)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住房作抵押或有提供阶段性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六)无尚未还清且数额较大,可能影响本次贷款偿还的债务。

  第九条 已办理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又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转为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价款或评估价值的70%;经管委会批准,可酌情提高经济适用住房贷款额占房屋价款的比例,最高贷款额度为25万元;对夫妻双方均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可将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30万元。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贷款额度为借款人末次还贷余额,且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

  第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最短不低于1年(含1年),最长不超过25年。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25年,购买再交易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24年。其中男性:贷款年限与本人现在年龄之和不大于60岁;女性:贷款年限与本人现在年龄之和不大于55岁。

  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限。临近退休,但具有偿还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能有效实施贷后管理的,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至退休后1-5年。放宽后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当地确定的最长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延长至退休后的,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方能提取本人帐户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利率政策规定执行。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实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且按月还款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次利率执行。

  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三条 借款人的实际贷款额度和期限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前述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借款人及配偶收入情况、信用状况、购建住房价格、还贷能力系数和公积金余额等因数,综合评估确定。单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最高贷款额度。

  借款人的还贷能力系数(每月还款额与家庭月收入之比)由公积金中心确定、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在能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逐步开展异地贷款业务,以满足缴存人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以外购买自住住房的需要。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五条 贷款受理

  (一)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由泸州市辖区内抵押物所在地或本人缴交公积金所在地的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受理。申请人应填写《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当面签字确认;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须提交下列资料:

  1.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婚姻状况证明和户口簿;

  2.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县(区)及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住房的,须具有县(区)及以上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3.购房款缴交票据;

  4.所在单位出具的资信证明(由公积金中心提供格式化表格,所在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

  5.抵押物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承诺书;

  6.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用于还款的储蓄存款帐户;

  7.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贷款审批

  (一)公积金贷款审批采取审贷分离、三级审批制。

  1.公积金中心信贷部信贷员(调查人)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和借款人的还贷能力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可否贷款贷款额度、期限的建议,由公积金中心信贷部负责人复审并报公积金中心审批人审批;

  2.各区县管理部信贷员(调查人)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和借款人的还贷能力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可否贷款贷款额度、期限的建议,由管理部负责人提出初审意见,经公积金中心信贷部复审后,报公积金中心审批人审批;

  (二)公积金贷款实行单笔报批制。每笔贷款公积金中心审批人批准同意后,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发放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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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tai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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