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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1-08-31 11:07:00     找法网      我要评论()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的属违约:

  (一)借款人或借款人与担保人串通骗取贷款的;

  (二)售房单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为借款人出假证明骗取贷款的。

  (三)提供的文件、资料、凭证不真实而取得贷款的;

  (四)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不偿还贷款本息的;

  (五)借款人超过《借款合同》规定的最后还款期限未能全部还清贷款本息的;

  (六)未经公积金中心书面同意,借款人改变房屋结构造成损失的,或将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及抵偿其他债务等损害债权人权益的;

  (七)借款人拒绝或阻扰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对抵押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八)与他人签订有损公积金中心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九)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致使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抵偿借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的抵押物或其他担保措施的;

  (十)违反本贷款管理办法或《借款合同》约定的其它行为。

  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违约时,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根据借款人违约的性质、程度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方法处理: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三)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的贷款本息按逾期贷款计收利息;

  (四)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和支付相关费用的,受委托银行有权从保证人的存款帐户中扣收借款人应还本息和相关费用,或直接处分抵押物,从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中清偿相关费用及贷款本息,处分抵押物所需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 受委托银行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扣除处分抵押物所需费用后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受委托银行有权向借款人和保证人追偿。

  第四十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各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诉讼期间,《借款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007年7月3日《泸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泸市府办发〔2007〕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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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tai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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