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正在浏览: 首页 » 新闻 » 地方新闻» 正文

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解读

2012-06-19 09:02:18          我要评论()

  十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家庭还应承担哪些费用?

 

  答: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家庭除按照合同约定交纳房屋租金外,还须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水、电、气、热、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

 

  十三、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能否申请其他住房保障?

 

  答: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符合“三种补贴”条件、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可按届时政策提出申请租房补贴或购买保障性住房。

 

  十四、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家庭住房情况发生变动对继续承租有何影响?

 

  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的,承租家庭应在所购住房交付使用后2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解除;

 

  购买其他住房,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应在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后2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解除;承租家庭成员接受赠与或继承住房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应在其办理房屋接受赠与或继承手续后2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解除。

 

  十五、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答:公共租赁住房初次承租期不超过3年;需继续承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的3个月前,向经营单位申请续租。经审核符合届时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可以续租,每次续租期限不超过1年。租赁合同期届满,承租家庭须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十六、哪些情形视为放弃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

 

  答:以下四种情形视同放弃承租资格,1年内不接受重新申请:

 

  (一)未按规定选定住房的;

 

  (二)已选定住房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三)已签订租赁合同未在30日内办理入住手续的;(四)其他放弃承租资格的情况。


分享到:

(编辑:taibai)

 

 

 

 

发表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评论内容:
验证码: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