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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解读

2012-06-19 09:02:18          我要评论()

  十七、承租期间什么情况下租赁合同解除?

 

  答: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有权依法单方解除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并收回出租房屋,同时承租家庭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空置的;

 

  (二)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的;

 

  (三)欠缴租金累计满3个月的;

 

  (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且所购住房已交付使用满2个月的;(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十八、对申请人弄虚作假将如何处理?

 

  答: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户籍、人口、收入、住房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一经发现,如实记录其不良信用信息,并按照规定纳入天津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对已取得的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要予以取消,骗取的补贴要予以追缴,禁止申请人及其配偶5年内再次申请住房保障。申请人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要收回住房。

 

  十九、申请家庭预登记项目后还可以在市场上租房吗?

 

  答:对于已经取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的申请家庭在预登记项目交付使用前可继续在市场上自行租赁住房,并领取租房补贴,租赁登记备案截止时间按预登记项目交付日期确定。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由经营单位在预登记项目签约入住时收回,并按区交各区房管局统一存档。

 

  二十、哪些人可以申请公租房新房源?

 

  答:今年3月,我市首批推出了3个项目、3378套公租房,面向取得住房保障“三种补贴”资格但未租赁住房的家庭配租。这次推出的6000套新房源,秋悦家园只面向取得住房保障“三种补贴”资格的家庭,而华丰家园、天欣花园、金秋新苑、民盛园及民兴园既面向取得住房保障“三种补贴”资格家庭也面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津政发〔2011〕12号)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申请家庭,即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万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以下且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

 

  二十一、未取得三种补贴资格的家庭如何申请公租房?

 

  答:申请人持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住房情况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区房管局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区房管局审核住房情况,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民政部门审核收入情况,经对住房、收入情况审核合格公示后,区房管局为符合条件家庭开具《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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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tai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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