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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代房改实录:工商银行嫌少不愿存住房公积金

2011-08-13 09:45:06     百年潮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1995年12月,我们在上海召开一个全国房改经验交流会,朱基出席讲话,李铁映主持。这次会议高度肯定了“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十七字管理原则,和财政、银行统一了认识。次年,国务院办公厅又专门发文,对公积金管理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至此,公积金管理大的争论、分歧结束了。公积金管理中心纷纷在各地成立,通过学习上海经验,进行住房公积金规范化管理试点,建立计算机网络系统和公积金卡查询系统,使住房公积金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科学化和电算化的轨道。

稳妥出售公房

1994年房改决定的出台,在对公房性质的认识取得重大突破基础上,就出售公房做了详细规定,从而为稳妥推进公房出售开辟了道路。

当时,国务院领导和住房改革领导小组都一再强调,出售公房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不可能也不赞成刮风式地一下子通通把住房售完。公房出售前要做很多事情,比如房屋产权是否明晰,所在城市房价的确定,影响房价的地段、朝向、楼层等因素。因此,出售公房必须按照政策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既要稳妥又要积极,可以选择少数单位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普遍推广。

在公房出售价格这个关键问题上,当时规定了三种价格:市场价、成本价、标准价。市场价适用于高收入家庭,购买后拥有完全产权,可进入市场买卖。但当时高收入者比例还很小,深圳不过20%,上海不过10%。成本价根据七项因素确定,是为了解决中低收入者买不起房的问题制定的,相对价格较低,购买者也拥有产权,五年后可进入市场,在补交有关费用后,收入归个人所有。标准价是针对某些城市建房成本较高,如北京,成本价当时在每平方米2000元左右,中低收入者仍难以承受,在这些城市允许以标准价售房,购买者只能享受部分产权。

从我在职几年的公房出售实践来看,大部分公房是按照标准价出售的,这和当时绝大多数职工属于工薪阶层、低收入者,经济承受能力普遍偏低是一致的。房改决定要求,允许以标准价出售公房,但标准价要逐步向成本价过渡。1995年底,李铁映在全国房改经验交流会上明确2000年以前取消标准价和部分产权售房。

对标准价,房改决定有具体规定,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负担价,按不低于所在城市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另一部分是抵交价,按双职工65年积累住房公积金的贴现值的80%计算。同时,对于旧房出售,还规定了房龄和工龄折扣。

房改决定出台以后,公房出售总体上是稳妥推进,但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我印象比较深的有两个问题,一个是售房款上缴财政的问题,一个是工龄折扣的问题。

房改决定中规定,公有住房的出售收入要按照产权比例分别上缴同级财政和留归单位,比如企业售房款要交10%,行政事业单位要交85%,这是有一定道理的,无论是企业还是事业单位的公房,都含有部分国有财产,理应上缴财政,而且这笔钱也可以专门用于住房建设。一些领导和部门还认为,上缴财政的售房款,可以通过调剂解决不同单位苦乐不均的问题,有利于公平。但在出售公房实践中,这一规定挫伤了单位出售公房的积极性。很多人因此担心售房会不会再次停滞不前。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修改房改决定。这当然不容易。我们仔细研究各地出售公房的政策和具体做法,发现上海明确规定售房款全部留归产权单位,一律不再上缴财政。而上海的做法依据的是1991年朱基的意见。朱基当时就明确指出:“单位的房改资金(包含公积金、债券和卖房的资金)原则上全部返回原单位,不能够搞一平二调。搞平调,会损害单位的积极性,事情就办不好。”有了这个根据就好办了。1995年住房改革领导小组对此进行了讨论,同意售房款不再按比例上缴同级财政,全部留产权单位。国务院领导同志也表示赞成,并指示要搞—个文件对此作出规定。根据这一指示,次年,国务院办公厅就此发专文,最终解决了这个问题。

房改决定中规定,出售公房要按照工龄进行折扣。每年工龄折扣的数额,按抵交价除以65(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计算。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有些老干部参加工作早、退休晚,双职工工龄超过了65年,事实上双职工工龄超过100年的也不是没有。这样算的话,出售给这些人公房可能一分钱拿不着。陈锦华曾说,这样的老同志,你就送他一套也不为过。但如果倒找钱,可能就要闹笑话了。为此,我们设计了一个公式。根据这个公式,公房出售价款不会小于0。这个公式引起了一些争论。1996年,北大一位教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委,说这个公式有问题,专门把我叫到北大开了一个座谈会。北大老教授多,很多房子还是50年代的,房龄和工龄的折扣很大,提这个意见完全可以理解。后来,北京市结合实际情况,又给了一定的优惠政策,这个问题才算解决。

此外,我们还根据广大职工群众的要求,尽可能放宽了政策,比如不配套的房子,筒子楼、平房,没有卫生间,是不宜出售的,后来也放开了,职工愿意买,也可以卖。

1998年,在我从房改办主任岗位上退下来的时候,全国80%左右的公房已经出售。李铁映曾语重心长地说:“几亿平方米的公有住房按政策稳步出售给职工,使职工得到实惠,改革过程中各项政策出台非常平稳,没有出乱子,既没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各级政府和单位又甩掉了这个沉重的包袱,东欧各国都没有做到。”

安居工程

1994年房改决定明确了住房制度改革的方向,那就是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住房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但市场经济并不排斥社会保障的作用,而是市场经济的必要补充。在中国高速工业化和城市化阶段,居民收入出现多元化和差距拉大的趋势,保障中低收入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是政府的特殊任务和国家住房政策的核心。1994年房改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房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两套住房供应体系。

根据上述认识,国家安居工程作为加快经适房建设的重要探索,应运而生。1995年初,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决定从1995年开始,新增安居工程建筑面积1。5亿平方米,用5年左右完成。

当时,全国各地资金都很紧张,而且都在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所以很多城市对申请国家安居工程贷款非常积极。当时,初审工作主要由房改办负责。不少省市领导亲自来房改办,争取安居工程项目。我们借此“东风”推进房改,把建立公积金制度、提租、稳妥出售公房等和贷款挂钩,作为申请的首要条件,同时带动职工购房抵押贷款制度和新的维修管理体制的建立。记得当时薄熙来是大连市市长,他来申请安居工程贷款。我们问大连房改怎么样,现在住房租金是多少。薄当即就说,我们大连租金每平方米8毛8,比北京还多1分。

从1995年到1997年,国家安居工程先后在88个城市实施,取得了较大的成绩,既推动了房改,又解决了一部分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深得群众拥护,成为政府的德政工程,同时也带动了经济发展和房地产业结构调整。

尽管如此,与原计划和预期目标相比,安居工程的实施效果还有较大差距。而且从1998年开始,国家安居工程就不再提了,“安居工程开发办”、“经济适用房发展中心”等组织实施机构也撤销了。究其原因,在于一直以来对国家安居工程始终存在两种认识。一种认为政府组织实施安居工程是民心、德政工程,对调整房地产业结构,平抑房价,解决中低收人者住房意义重大。另一种来自开发商和少数部门领导,他们认为安居工程不能长期搞,因为政府的优惠政策存在不公平竞争,冲击房地产市场,减免政策意味着政府补贴,减少财政收入,政府难以承受。

正因为有这些争论,不少城市积极性下降,不愿意划拨土地,税费、配套费用减免由于涉及到多家部门更加难以到位,由此安居工程住房成本难以控制,价格下不来,处境尴尬。

本文摘自:《百年潮》2010年第7期,作者:陈学斌 汪文庆 刘一丁,原题:《90年代中期住房制度改革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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