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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若干问题的思考

2012-07-15 10:08:52   徐昭华 高远刚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二)运行机制方面

  1、完善“四统一”制度,逐步实现全国统管。建议在第四条中增加相应条款。

  2、明确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职能。明确管理中心执法主体地位。由于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因此对于单位违反条例的行为的执法能力有限。为了加大执法力度,建议将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七条最后一句修改为“逾期不办理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调高罚款数额到10万左右,并增加对其法定代表人的处罚。

  4、完善增值收益分配办法

  一是真正实现自收自支。现在是自收不能自支,职工待遇低积极性不高、中心基础设施建设落后,案件频发不能不说是诱因之一。建议对第十条作相应修改。

  二是建议按照增值收益的5%提取建立困难特困职工补助基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后,可按不高于5%的比例提取建立困难特困职工补助基金,用于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困难特困职工建制时个人缴存部分的补贴、部分困难特困职工廉租房、公租房补贴以及困难特困职工购房贷款贴息。建议在第二十九条中增加相应条款。

  三是建议按照增值收益的1-5%提取建立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基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位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很多管理中心的经费属于财政预算内管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行“收支两条线”。建议:年末对增值收益进行分配时,预留“公积金事业发展基金”,一是用于弥补公积金中心自身经费的不足;二是用于公积金中心的基础建设,如办公场地、办公设备的购置,软、硬件平台的升级等,加强和改进服务工作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建议在第二十九条中增加相应条款。

  四是调整扩大风险准备金的范围,将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改为“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建议对第二十九条作相应修改。

  五是提高管理中心管理费标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各省公积金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建议对第三十条作相应修改。

  5、进一步规范运作,防范风险

  一是在修改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同时,抓紧制定出台缴存、提取贷款、会计核算等实施细则。

  二是完善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根据缴存人的缴存金额提取风险准备金,存入中国人民银行,风险准备金率由公积金监督管理机构设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提取法定风险准备金后,可以自行提取任意风险准备金。建议对第二十九条作相应修改。

  三是建立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管理预警机制,实施贷款规模控制,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预警线(存贷比)。参照《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商业银行的存贷比不得超过75%”的规定,在80-85%之间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存贷比。建议对原第二十六条增加相应条款。

  四是建立激励机制,对公积金中心高管实施以绩效考核为主的年薪制。建议在第三十条增加相应条款。

  五是建立和完善管理中心内部业务稽核制度。建议在第六章罚则第四十条增加相应条款。

  六是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大笔资金调拨、审批等管理制度。建议在第六章罚则第四十条增加相应条款。

  七是积极探索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风险大)。

  八是建立和完善关键岗位主要负责人轮岗制度(至少5年必须轮岗)。建议在第六章罚则第四十条增加相应条款。

  九是建议对住房公积金计息方式进行调整。建议:住房公积金严格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调息时间分段计算,以保证利息结算的准确性。在第二十一条中增加相应条款。

  十是建议统一计息年度与会计核算年度。建议:调整住房公积金的计息年度,公积金结息期于公积金会计核算时间一致,增加对增值收益核算的准确性、真实性。在第二十一条中增加相应条款。

  6、在加大个人购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力度的同时,探索拓宽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渠道和范围,不断提高使用率。如增加装修自住住房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提取,“先提后贷”,职工大病、困难职工家庭子女上学提取以及放宽租房提取条件等情况均可作为扩大使用的范围。建议对第二十四条作相应调整修改完善。

  7、合理确定委托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2]247号)第一条关于“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的商业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的承办银行,一个城市不得超过两家。其他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规定显然已经过时,并且成为公积金管理中心每次接受财政审计检查面临的主要问题。为了强化住房公积金风险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对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受托银行范围作适当放宽,扩大竞争范围,是应该和必须的。建议按照公平、公开、竞争、效率原则,放宽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的商业银行范围。建议对第十二条作相应修改。

  (三)关于《条例》名称

  • 一是建议新条例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条例》;二是建议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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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FXJQ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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