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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

2012-07-03 13:19:39   建设部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中国住房公积金网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二)核定月缴存额,简化缴存额计算方法

准确计算职工应缴和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是单位应尽职责,是职工应享有的权益。职工个人、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应认真进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基数的计算和核定。

1、分别计算每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职工个人每月按规定从工资中扣缴存部分;二是单位每月按规定为职工缴存部分,这部分是住房实物福利分配向住房货币化分配转换的部分,两部分归职工个人所有。因此单位在计算职工月缴存额时,应根据单位每一个职工的月均工资情况分别进行计算。

2、单位月缴存额与职工月缴存额的计算方法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后相加。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工作量大、操作具体、容易出错,并且职工月缴存额可能会出现角和分。为方便操作,单位可以对每一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职工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各自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三)住房公积金年度基数的调整

为使职工新一年度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准确无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必须每年核定一次(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为上年7月1日 至当年6月30日 ,这项工作由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完成。

1、受委托银行通知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领取《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核对清册》,单位填写完毕后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基数调整手续。

2、受委托银行依据缴存单位返回的《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核对清册》,对该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目在7月1日 前进行调整。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核对清册》,对该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调整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对其有关账目作出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释义】本条关于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的规定。

(一)新参加工作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确定

本条第1款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其程序如下:

1、单位以新参加工作职工本人参加工作的当月工资为基数,计算出其住房公积金的个人与单位月缴存额。

2、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单位持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到受托银行办理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

3、受委托银行根据上述审核后的资料,为其职工设置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4、对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应当从其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将其住房公积金与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一并办理缴存。

(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确定

本条第2款规定,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其程序如下:

1、单位以职工本人新参加工作的当月工资计算出新调入的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的个人与单位月缴存额。

2、单位应在发放新调入职工的工资之日起,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3、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转入手续。

4、新调入的职工在调入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办理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和明细账时,可通过住房公积金暂存部进行调入的处理。

5、新调入的职工在调入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一样,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直接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和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释义】本条关于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确定的确定。

本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即包括三层涵义:(1) 明确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下限,不得低于5%;(2) 有条件的城市可适当提高比例;(3) 明确缴存比例的审批管理权限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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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y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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