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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

2012-07-03 13:19:39   建设部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中国住房公积金网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保值管理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住房公积金保值的前提、程序和方式。另外,为了避免发生风险,禁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其他人(包括法人、自然人)提供担保。

(一)住房公积金保值的前提

首先强调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个人账户的提取和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保证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资金用途,留有足够的提取备付资金和委托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基金后,可以用于购买国债。这是因为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的住房储金,它的主要用途是解决职工的住房消费需求。因此,在住房公积金的年度计划中应当优先全额保证职工的提取贷款的需求,留有足够的资金予以满足,在这个前提下,如果资金量还有剩余,才可以用于购买国债。

(二)住房公积金保值的程序

保值运作的主体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权决定住房公积金保值形式,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形式应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归集、使用计划时,先要考虑年度可用资金的数量,在可用资金的限度内,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住房市场情况、资金需求情况等因素,编制符合实际情况的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如果在满足提取贷款的前提下,可用资金还有剩余,可以编制购买国债的资金计划。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报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可以按照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进行保值运营。

(三)住房公积金的保值方式

住房公积金是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的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机构,是住房公积金负债主体,住房公积金使用的安全性是运作的基本要求。在保证运作安全性的前提下,应最大限度的提高资金运作的效益性。如果这笔资金沉淀在银行就不能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没有做到合理使用。国债是政府通过发行有价证券筹集财政资金所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是以政府信用为担保的国家债务,是风险最小的投资形式之一。在保证安排职工个人提取和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购买国家发行的国债或者二级市场的国债。购买国债相对于住房公积金在银行账户内沉淀,高于银行按三年零存整取存款利率支付利息,既保证了资金运作的安全性,又具有更好的效益性。股票、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其他投资形式,与国债相比,尽管可能具有更高的投资回报率,但由于具有较高的风险,有损失本金、收益低于沉淀资金存款利息收入等投资失败的可能,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运作安全性的要求。

(四)禁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没有所有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是企业,不以营利为目的,所负责管理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所有的资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拥有的是管理权,不是所有权,对住房公积金而产生的收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样是只有管理权,没有所有权,所以,住房公积金及其收益不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增值管理的规定。

本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应当专户存储,专户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单独在受委托银行开立增值收益专户,单独核算管理。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只能用于《条例》规定的三种用途,不能用于其他方面。对增值收益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以区别于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用途

根据本条规定,增值收益应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建立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即:

1、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

住房公积金集中归集使用,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不可避免会存在贷款风险。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防范住房公积金风险,应建立贷款风险准备金制度,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建立贷款风险准备金,用于核销因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偿还而造成的资金损失,保护了全体职工的合法利益。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政府授权对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的机构,应代表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利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为保证其正常运作,必然会发生一定数量的、必要的、合理的管理费用的支出,本条规定了管理费用的来源,以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正常工作。

3、建立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保证建立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的情况下,如果仍有节余,为提高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可用于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以解决最低收入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的来源及标准的规定。

本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使用的程序

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使用程序如下:

第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预算支出总额可以考虑以上年度的支出和使用情况、本年度的支出预测、本年度工作计划和费用计划等因素,既保证资金能够满足工作的需要,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又本着精简节约的原则,合理控制开支,反对铺张浪费。

第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财政部门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监督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费的批准是监督的具体体现。财政部门应当对管理费用予以审批,而且财政部门也具有审核经费的业务经验,能够较好地批准合理的费用。

第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将管理费用上交本级财政。批准的管理费用上交财政,可以保证资金管理的专款专用,与其他的增值资金以及住房公积金分开,不致于混淆或者被挪用。

第四,由财政拨付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政拨付费用时,一方面要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也要合理,避免奢侈浪费。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标准的制定

本条第2款规定,由省级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委、建设厅)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财政局、财政厅)制定,标准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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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y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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