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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

2012-07-03 13:19:39   建设部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中国住房公积金网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设置的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本条明确规定:“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必须具有权威性、民主性和广泛的代表性,所作出的决策必须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既能够代表政府实行宏观管理的意图,又能够体现职工群众的意见,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具有广泛性。从本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要由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政府职能部门(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和工会代表组成,这样就能够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所作出的决策具有科学性、民主性和可操作性。根据本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至少要由四方面的人员组成:

(一)人民政府负责人

这里所指的人民政府应与所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相对应。如果是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住房委员会,那么,人民政府负责人是指直辖市和省、自治区所在地市的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如果是设区城市设立的住房委员会,那么人民政府的负责人是指设区城市人民政府的负责人。《条例》对负责人是正职还是副职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来说,这里的负责人是指主管城市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的副市长。

(二)财政、建设、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

推行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资金的列支,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住房建设的计划、规划,住房管理和房地产市场的规范等,与财政、建设、人民银行、计划、房地产、金融、审计、劳动、人事、监察等多个部门有密切关系。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有这些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以协调住房公积金的重大政策。

(三)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和单位代表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以维持职工合法权益为宗旨。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要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住房委员会吸收工会代表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住房公积金管理重大事项决策的具体表现。

(四)专家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又是新生事物,需要吸收那些在住房建设、住房管理、住房金融、财经、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这样有助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实现科学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设置主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这种设置既保证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所作的决策在所有城镇的全范围覆盖,使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全国城镇建立和发展,同时又突出了城市这一重点,特点是大中城市,允许各城市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决策。因为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一定的社区性,与城市建设、城市发展及城市个性、城市职工收入水平等因素密切相关,各城市应当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全国统一政策的前提下,制定自己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和具体规则。

值得注意的是,本条第二款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职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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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y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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