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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

2012-07-03 13:19:39   建设部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中国住房公积金网   浏览次数:   我要评论()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的代扣代缴规定。

本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其程序如下:

(一)单位代扣代缴

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不仅可以强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行为,避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随意性,还可以减少职工每月自己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繁杂手续,有利于降低成本。

(二)单位汇缴

1、单位在办妥职工开户手续后,即可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汇缴。住房公积金采取单位按月汇缴方式。单位在发放职工月工资时,代为扣缴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连同单位应缴存的部分,在发工资日后五日内,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汇缴手续。

2、单位在首次和以后各月汇缴住房公积金时,均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书》,并签发转账支票。

3、单位在以后各月汇缴时,若缴存职工和缴存金额没有发生变动,应按上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入数及缴存金额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书》并签发转账支票办理存储。如有变动,应根据职工及其住房公积金的变动情况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并据此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书》。对于新参加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除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外,还需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册》。

(三)银行记账

受委托银行应对单位送达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汇缴凭证进行审核并及时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1、审查单位本月汇缴内容与上次汇缴内容是否一致。

2、核对转账支票所填金额与《住房公积金汇缴书》所填金额是否相符。

3、新参加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单位还应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

4、确认《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无误后,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缓缴手续的规定。

根据本条上述规定,第一,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存;第二,不得随意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第三,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部分。目前,有些单位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现象比较严重,损害了职工合法权益,影响了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深化的进程。职工个人、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单位缴存行为的督促与管理,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当前,我国正在进行国民经济产业结构的调整,对于处在调整阶段、经济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上述规定程序,实事求是地提出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申请。这样既可避免对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随意性,又可防止挫伤职工工作积极性。

(一)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程序

1、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

2、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4、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二)缴存比例的恢复和缓缴部分的补缴

为了保护职工的利益,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严肃性,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单位应依据实际情况提出降低缴存的比例或缓缴的期限,缴存比例不得降低为零,缓缴期限不能无限制。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连续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单位缓缴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一年。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不能理解为停缴或不缴职工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的住房工资收入,依据国办发〔1996〕35号文件的规定,当单位破产时单位所欠职工住房公积金优先予以偿还,因此对单位缓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更应在单位经济效益好转时予以补缴。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计息时间及标准的规定。

本条规定,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结息后转入上年结转户;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3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公积金的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 。按有关部门规定,住房公积金利息收入不征收利息税。因为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一笔长期住房储金,归职工个人所有,所以职工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是职工个人的法定收益,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允许侵占。

住房公积金利息计息公式为:本年度利息额(上年7月1日 至当年6月30日 止)=当年住房公积金存款年利率×本年度住房公积金月汇缴额×各月住房公积金汇缴日至6月30日的天数之和÷365+结转住房公积金存款年利率×上年度公积金本息结转总额。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释义】本条关于住房公积金金有效凭证的规定。

职工有权了解自己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职工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是指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全面反映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增减、变动及结存情况的证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出具有效凭证,不仅可以将其与职工债权债务关系加以确定,而且还可以通过有效凭证的发放增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透明度,调动职工关心、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积极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体包括:职工账户余额对账单和住房公积金存折或查询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可采用电信查询系统,方便职工查询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释义】本条关于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列支渠道的规定。

根据本规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用管理中心开具的缴存凭证,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1) 机关单位在预算中列支;

(2) 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3) 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单位和个人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支取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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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y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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